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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商標還可以繼續使用,但商標還沒有注冊成功,不受法律的保護,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打上TM標志。另外,商標繼續使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權利,不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的規定。
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需要根據具體駁回原因來決定是否申請復審。如果駁回理由為絕對駁回理由,不建議申請駁回復審,商標可以重新設計再申請;如果商標駁回理由為相對駁回,建議及時咨詢商標代理機構,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決定是否申請駁回復審。如果要申請駁回復審的話,申請人需要在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準備好復審要提交的材料。復審成功則商標獲得注冊并受法律保護,復審失敗,申請人還可以重新設計商標再申請注冊。
1、《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2、加蓋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10張)。
5、商標局寄送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用于確定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審)。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和物證。
申請人提交評審申請后如需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申請提交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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