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知識產權保護平臺
著作權,在我國亦稱為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專有權。
作者: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根據《著作權法》,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思想-表達,僅存在腦海中的、尚未意外在的表達形式體現的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抽象的思想、觀念、創意、構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可轉讓,保護期不受限制。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1)復制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制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匯編權;(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可許可轉讓,有保護期。
著作權人一般應是完整和原始的著作權人主體,但在某些情況下,作者可能不全是、部分是或不再是著作權人主體。權利的取得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
(1)原始。
(2)作者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作者成為部分著作權人主體。
(3)合同約定、繼承、轉讓著作權給他人。
著作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對于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和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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