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知識產權保護平臺
關于第32775264號“席一夢一思”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0309號
申請人:席夢思家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775264號“席一夢一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700789號“席夢思SIMMON-S”商標、第12700790號“席夢思SIMMONS”商標、第12700791號“席夢思”商標、第12953093號“SIMMONS席夢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席夢思”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是床墊產品的通用名稱。且申請商標由英文“simm-ons”及對應中文“席夢思”組成,整體具有較強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中文部分為“席夢思”,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中文部分“席夢思”相比較,文字構成完全相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畫框、竹木工藝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鏡子(玻璃鏡)、竹木工藝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床墊、床架(木制)、軟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顯著識別文字“席夢思”是床墊的通用名稱,使用在家具、床、床墊、床架(木制)、軟墊商品上不宜為一家獨占,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苗 李硙 劉盈盈
2019年08月02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轉自微信公號--IPRdaily


電話預約在線咨詢

電話預約在線咨詢

電話預約在線咨詢

電話預約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