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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多家飯店只因店名中帶有“眼鏡”二字被告商標侵權。包某某請求法院判定被告方停止使用“眼鏡”二字商標標識的門頭招牌,禁止提供服務或對外宣傳時使用帶有“眼鏡”商標字樣標識。同時,判被告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還要求被告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據了解,這些飯店負責人表示都已經把自己的店名注冊申請了商標,并沒有侵權行為。同時在網上查詢原告包某某的名字,顯示出數十條相關起訴案件,其中涉嫌四川、福建、廣西、山西等多地區,在這些案件中有的法院駁回了原告請求,而有的則判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費4000至6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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