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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后商標可以在一年之內轉讓,也可以提交注銷商標申請,如果公司在注銷時未將商標轉讓,對于已經決定歸屬的,則企業可以通過移轉將商標轉移出來。
商標權的轉移不同于商標權的轉讓,它不是雙方法律行為,它是被繼受人消滅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并向商標局履行轉移注冊商標手續即可實現商標權的轉移。
在公司注銷前,名下的商標可以選擇轉讓給其他公司或者個體經營者,但要記得留好電子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章,以便用作轉移證明條件,可以由接受該企業財產的清算組織或部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轉移有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其注冊商標。二是作為商標權人的企業破產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標權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繼受。
企業繼受與前述作為商標權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引起的商標權繼承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原來的商標注冊人主體均已消失,不同之處在于被合并或兼并的企業的商標權及債權債務由合并或兼并的企業繼受,是按照企業合并或兼并的有關法律及程序進行的。
注冊商標的轉移,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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