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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注冊商標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商標局將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確保轉讓的合法合規性。然而,并非所有商標轉讓申請都會獲得批準。那么什么情況下商標局會不予核準呢?河南盛世知識產權小編分享給大家。
1、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時,受讓人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和資質要求的。
2、 含有地名的商標申請轉讓給區域外其他所有人時,如果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該商標所包含的地名密切相關,很容易讓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解,造成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3、含有企業名稱全稱、部分名稱或簡稱的商標,如果轉讓給其他公司,投入市場使用后,很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費者的混淆。
4、商標標志本身具有特殊含義,其轉讓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產生負面影響。
5、商標代理機構作為受讓人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提供代理服務外,不受理商標注冊或者商標轉讓的申請。)
6、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數量較多、轉讓商標數量較多,且受讓人較為分散,注冊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的,或者證據無效的。
7、其他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因此,在商標轉讓前還是有必要做好自查工作,以免耽誤正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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