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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保護方面,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是商標權人主張其商標權益的依據,也是商標局判斷商標是否真實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依據。因此,了解哪些情形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也尤為關鍵。接下來和小編一起來看下吧。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聲明
僅公布商標注冊信息,如商標公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不能作為商標實際使用的有效證據。因為這只代表該商標的存在和權利所屬,并不代表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2、未在公開商業領域使用
如果商標未在公開商業領域使用,例如未在商品或服務上標注該商標,或者未在廣告或宣傳材料中展示該商標,則此類使用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3、作為贈品使用
如果商標的使用僅限于將附有注冊商標的產品或禮品作為贈品使用,并未在正常商業活動中出售或使用,則該使用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4、僅有轉讓或許可的行為
如果商標的使用僅限于轉讓或許可給他人,而沒有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該商標,這種情況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商標的使用必須涉及實際的商業活動。
5、象征性使用
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例如僅在產品包裝上極小或難以辨認的位置使用該商標,或在廣告中簡單、不引人注意地展示該商標,實際上不能作為商標的有效證據。
6、非直接相關的使用證據
一些非直接相關的使用證據,如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書面證言、難以識別是否被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缺乏直接性和客觀性,均不能單獨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必須能夠直接、客觀地證明商標在公開的商業環境中被實際使用。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包括商品包裝、標簽上的商標使用,廣告宣傳材料,商標在媒體上的發布,銷售合同、發票等交易文件,展覽會上的商標使用,以及國家機關或行業組織出具的相關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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