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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授權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征,足以使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體來說,商標顯著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創新性:商標應具有獨特的創意,避免使用常見詞匯、圖形或設計來創造獨特的視覺形象。
2、非描述性:商標不應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質量等特征,而應有抽象或隱喻的設計,以體現品牌特色。
3、可識別性:商標應當易于消費者識別并與其建立穩定的聯系。
4、記憶性:優秀的商標設計應該具有很強的記憶點,能夠給消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促進品牌傳播。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這類商標缺乏獨特性,無法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例如,使用“口紅”作為口紅的商標名稱,顯然不具有顯著性。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質量、主要原料、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這類商標缺乏作為商標的必要區分性。例如,“快速充電器”作為電子產品的商標,由于直接描述了產品的功能,缺乏顯著性。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這包括但不限于過于簡單、常見的詞匯、圖形或設計,以及容易與已有商標混淆的標志。
總之,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需要考慮很多因素,而且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申請人無法做出判斷,可以尋求專業的鄭州商標代理機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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