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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姓名可以注冊為商標。根據《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普通人的姓名可以作為文字商標,但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1、顯著性:所申請的商標要具有顯著性,便于人們識別。如果姓名歸于普通或常見,也可能被駁回。
2、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所申請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沖突。如果申請的姓名商標與現有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會構成侵權。
3、禁止性規定:比如,與國家領導人或著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就無法注冊。還有,有害道德風尚或其他負面影響,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姓名商標被駁回的情形
1、與某特定領域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
比如,主播“董宇輝”,如果你申請了和他相同的姓名商標,該商標可能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根據《商標法》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規定,予以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
2、與對我國建設有杰出貢獻人士的姓名相同
比如“錢學森”,根據《商標法》規定,所申請的姓名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商標局會予以駁回。
3、與烈士姓名相同
有的申請人可能在不知情情況下,申請了和烈士姓名相同的商標,根據《商標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商標也無法注冊。建議提交申請前,進行全面查詢。
4、與宗教/政治相關的人士姓名相同
申請了和宗教/政治相關的人士姓名,也會被商標局以“具有不良影響”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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