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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還是要看產品符不符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特征,今天盛世知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方面的知識,大家可以看一下,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改進技術方案。那么方法類技術特征、材料類技術特征是否可以出現在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
方法類技術特征(分兩種情況):
種:已知方法的名稱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等。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
第二種: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例如含有對產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計算機程序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材料類技術特征(分兩種情況):
種:已知材料的名稱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即可以將現有技術中的已知材料應用于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制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于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
第二種: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綜上,實用新型專利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已知材料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也就是說,在判定侵權時,也要考慮到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和材料特征。這里所說的方法特征是已知方法,不是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所說的材料特征是已知材料,不是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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