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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重要體現,對于遏制故意侵權行為具有重大意義。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增設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專利侵權案件較少。如何準確把握專利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此類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一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span>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同時滿足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主觀要件為“故意”、客觀要件為“情節嚴重”。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情節嚴重主要針對行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觀方面。
《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符合該兩項要件的情形進行了列舉,但也均設定了兜底條款。這給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留有了空間,但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中仍應合理把握尺度,防止懲罰性賠償的濫用。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應從主客觀方面考量以下主要因素:
?關于主觀要件,即對于侵犯專利權的故意的認定,應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狀態、侵權人對于涉案專利的存在是否知曉、侵權人對于侵權是否有判斷能力、侵權人是否有企圖隱瞞侵權的行為等因素,在侵權人明知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情況下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應認定屬于故意侵權。
?關于客觀要件,即對于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綜合考慮侵權方式、侵權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規模、后果等因素。
二、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首先需要明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也需要有可參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賠償金額基數確定難是導致實踐中影響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較少的重要原因,這一問題需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決。
一方面,適度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由于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除非被告提供,否則難以確認侵權獲利。除強化證明妨礙制度的適用外,人民法院可以向網絡平臺、稅務機關等第三方機構調取有關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情況的資料,從而更為準確地計算出被告的侵權獲利。
另一方面,適度降低懲罰性賠償金額基數確定因素的精度。實踐中,要精確計算出侵犯知識產權的損失或獲利基本上是難以實現的。對此可以通過已查明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乃至侵權人對外宣稱的經營業績,并結合行業利潤率、專利貢獻度的情況予以確定。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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