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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擅自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則包括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的有效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4、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或者雖有相異但技術特征等效。
判定專利侵權行為需要綜合考慮上述構成要件。如果某個行為同時滿足了這些規定,就可以認定屬于專利侵權行為。在追究責任之前,需要先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真的屬于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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