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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終止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
②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③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④專利權人存在手續不當或者費用繳納不全的情況;
⑤專利被宣告無效
......
其中前兩種屬于比較常見的專利權終止原因,那么在實踐當中,如果出現專利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未繳費終止的情況,申請人是否能夠恢復?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進行恢復呢?
對于期限屆滿,專利權依法終止的情況,與商標權不同,申請人無法通過續展程序進行恢復,無論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保護期限過期之后,已經不具備專利所需的新穎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原來的技術方案基礎上,加上新的或改進的技術方案形成一個新的專利重新申請,而不能直接恢復原有的到期專利。
對于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專利權喪失的情況,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1、過期1個月內。專利權人在未按期限繳納年費或繳納不足,是有1個月的延緩繳納期,在延緩期內及時補繳年費,不需要額外繳納滯納金。
2、過期2~6個月。超過1個月未繳納專利年費的,將會收到專利行政部分發出的《繳費通知書》,通知書中會列出專利權人理應繳納的所有費用,包括年費、滯納金等。對于滯納金,專利過期未繳納年費2~6個月,分別需要繳納當年全年年費的5%、10%、15%、20%、25%作為滯納金。
3、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未繳納專利年費的,將會收到一份《專利權終止通知書》,但專利權人依然可以保住自己的專利權。此時專利權人可以在自收到通知書2個月內,按時繳納專利年費、25%的滯納金、1000元專利權恢復費,即可遞交恢復權利申請。
4、逾期不理會。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2個月內未辦理專利權恢復手續并繳清相關費用,一般情況下專利權徹底終止,無法恢復,可供全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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