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is商標行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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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is商標行政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641號
二審案號:(2016)京行終2280號
再審案號:(2018)最高法行再22號
裁判要旨
判定是否構成代理人搶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不能簡單地以代理關系“未形成”就認定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磋商階段”同樣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類似關系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市場交易狀況的不斷變化而發生變化。
案情介紹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安迪士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所譙榮德律師、王惠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
原審第三人:寧波市北侖博發美發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簡稱北侖公司)
2009年2月至5月,北侖公司與安迪士公司就動物剪毛工具的合作進行了密切的商業磋商,但兩者并未形成正式的“代理關系” 。
2009年6月24日,北侖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7494974號“安迪士andis”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的動物剪毛機、電動剪刀等。
2012年8月3日,安迪士公司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主要理由有:被異議商標與核定使用在第8類的電動理發器、電動理發推子等商品的在先引證商標“ANDIS”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侖公司在與安迪士公司進行商業磋商后申請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屬于“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安迪士公司的理由。安迪士公司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院最終支持了安迪士公司的理由,駁回被異議商標的申請。
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所譙榮德律師和王惠律師作為再審申請人參加了本案再審訴訟。
本案的主要焦點“代理人搶注”應當適用2001年《商標法》的第十五條規定,但在舊法中,明確規定適用該條的法律要件必須形成“代理關系/代表關系”。在本案中,安迪士公司與北侖公司僅僅進行了商業磋商,并未形成“代理關系”。因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滿足適用該條的法律要件,未支持安迪士公司的理由。
最高院的再審判決重申了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堅決遏制惡意注冊行為。本案判決也體現了最高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的指導性原則。代理或者代表關系是一種具有信賴性的特殊法律關系?;谶@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對于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負有特殊的忠誠和勤勉義務,必須恪盡職守,秉承最大限度有利于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利益之原則行事。《商標法》第十五條系針對代理或者代表這種特殊法律關系,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設立的對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予以保護的特殊保護制度,只要特定商標應歸于被代理人人或者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應善盡忠誠和勤勉義務,不得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
最高院充分考慮了隨著社會的發展,商品之間的類似關系也具有一定的變化,強調《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不是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的的唯一標準,更不是根本標準,突破《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認定第7類的動物剪毛機、電動剪刀商品與第8類的電動理發器、電動理發推子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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