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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補償,簡單來說,就是針對藥品專利和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情況,請求給予延遲專利權期限的一種制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三個月內,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1、基于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 申請日起滿四年 - 合理延遲的天數 -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天數。
2、基于實質審查請求日:授權公告日 - 實質審查請求日起滿三年 - 合理延遲的天數 -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天數。
如果上述兩種計算方式得出的結果均大于零,則選擇較小的天數作為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
1、提交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提出,如果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則應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辦理途徑有網上提交、專利局大廳受理窗口面交,或者郵寄提交。應提交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書。
2、繳納請求費:專利權人辦理專利權期限補償手續的應當在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200 元)。
3、專利局審查:對于專利權人提出的期限補償請求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發出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同意補償并告知補償天數,并予登記和公告。
4、專利權期限補償期年費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期年費一次性繳納,不設滯納期,不享受費用減繳。對于在20年專利期限屆滿日前一個月仍未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期年費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權期限補償期年費繳費通知書》提醒專利權人繳費。補償期滿后,專利局會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
5、救濟程序:當事人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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