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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恢復請求是為了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機會的一種程序。
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1、不可抗拒的事由: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正當理由: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
這種情況下,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1、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請求人應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在其中說明理由。因不可抗拒事由請求恢復權利的,除填寫《恢復權利請求書》外,必要時還應當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誤期限的證明材料。
2、繳納費用:請求人因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在恢復期限內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3、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請求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完成尚未完成的行為,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4、對于請求審查合格的,專利局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同意恢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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